
总检察署发出严厉警告,提醒各方不应通过曲解高庭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申请的裁决,来煽动社会情绪或扰乱公共秩序。
总检察署发表声明强调,此类行为极不妥当,各方应当尊重纳吉目前已经启动的法律上诉程序。
驳斥削弱君权不实指控
针对纳吉代表律师指称吉隆坡高庭驳回司法核查申请将削弱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赦免权力的说法,总检察署予以坚决否认。声明强调,有关说法完全不属实,也未能反映高庭驳回纳吉申请时的真实理由。
总检察署指出,该署始终致力于捍卫王室及维护宪法。高庭在驳回纳吉申请时已重申,赦免权属于国家元首的特权,并受《联邦宪法》第42(1)条文保障,且符合高庭及上级法院既定的司法先例。
声明进一步解释,《联邦宪法》第42条亦规定,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在行使赦免特权时,必须与特赦局一同召开会议,共同决定赦免申请。
居家服刑未曾在会议讨论
总检察署阐明,在纳吉的案件中,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第61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清楚显示,第16任国家元首在会议上从未讨论或下达关于纳吉居家服刑的指示。
该会议当时的议程仅审议纳吉提出的全面赦免申请。第16任国家元首当时作出的最终决定,仅是将其刑期及罚款减半。
因此,高庭法官陆意清裁定,任何所谓的居家服刑“附加谕旨”皆不符合宪法第42条文的规定,因为相关事项既未在特赦局会议中讨论,也未由第16任国家元首在同一会议中作出决定。
维护君主立宪基本原则
总检察署认为,这清晰表明法院的裁决绝未以任何方式削弱君主行使特赦的权力。相反,法官陆意清在判词中亦承认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所享有的特权,任何其他方无权行使这些特权。
然而,根据君主立宪制的原则,赦免权必须按照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条件来行使。总检察署相信,高庭的裁决已详细阐明君主在决定赦免事项上的权限,从而加强并确认了王室的权力。
纳吉减刑案背景回顾
现年72岁的前首相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于2022年8月23日获判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特赦局在2024年2月2日宣布,纳吉的刑罚获得减半,即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减至5000万令吉。这意味着纳吉最快可在2028年8月23日出狱。
同年4月1日,纳吉入禀高庭申请司法核查。他声称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在签署特赦令时,还额外允准他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服完剩余的4年刑期。
订阅《透视亚洲》 Telegram频道,了解时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