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认为,马来西亚应该废除“殖民时期遗留的法律”。他直言,正是这些旧有法律,一直在阻碍我国全面落实伊斯兰教法。
哈迪阿旺在一篇题为《独立:废除阻碍伊教实施的殖民法律》的文告中强调,只要那些承袭自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法律,继续限制伊斯兰教高于人为立法的地位,我国就无法实现真正的独立。
他指出,必须彻底废除殖民时期留下的法律,才能确保独立的真正意义。尤其是那些阻碍伊斯兰教确立崇高地位、凌驾于人为法律之上的条文更需废除;因为在他看来,这些人为法律存在诸多缺陷,甚至助长了不良行为的蔓延。
严词批评“3:5:6”刑事权限限制
在文告中,哈迪阿旺特别点名批评了数项现行法令,其中包括《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该法令将伊斯兰法庭的刑罚上限设定为监禁3年、罚款5000令吉及鞭笞6下,也就是业内熟知的“3:5:6”刑事权限限制。
同时,他也提到了《1956年民事法令》以及联邦宪法第九附表所规定的权力划分。根据相关规定,州议会仅限于在州内制定涉及宗教罪行的法律,而一般的刑事法律通常归属于联邦管辖。
哈迪阿旺认为,这些限制严重阻碍了州伊斯兰法庭施加符合伊斯兰教法律传统的刑罚。再加上州与联邦刑事法律之间管辖权频繁重叠,导致州伊斯兰法屡屡在法庭上面临法律挑战。
引述宪法历史与法律权威
为了支持其论点,哈迪阿旺引用了已故伊斯兰法律学者阿末依布拉欣的观点,呼吁对《联邦宪法》第3(1)条文进行更广泛的解读。他认为,伊斯兰教应被视为涵盖法律、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完整生活方式,而非仅仅局限于狭隘、拘泥于仪式感的“联邦宗教”。
他表示,多位前司法界高层人士也持相同观点,其中包括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沙烈阿巴斯以及敦阿末法鲁兹。
此外,该文告还将伊斯兰在宪法地位的历史争议,追溯至1956年负责起草马来亚独立宪法的里德委员会。
哈迪阿旺指出,早期草案曾明确载明马来亚将维持为“世俗国家”,但同时承认伊斯兰为联邦宗教。不过,由于马来统治者以及后来的伊党提出异议,这一措辞最终被删除。伊党当时认为,最终写入《联邦宪法》第3条的折衷方案仅具有“装饰性”意义。
炮轰行动党并批判希盟盟友
文告中也用了很大篇幅来批评民主行动党,哈迪阿旺指责该党一直在阻碍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伊斯兰化。他引用民主行动党的党章,指其将《1957年联邦宪法》描述为一份“世俗”文件,并提到该党秘书长陆兆福已表明不会修改这项建党立场。
哈迪阿旺也指责民主行动党主导反对他过去提出的私人动议法案,即提高《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的刑罚上限。在早期版本中,他曾寻求将上限提高至30年监禁、10万令吉罚款及100下鞭笞。
对于伊党的前盟友,即人民公正党和国家诚信党,哈迪阿旺同样表达了不满。他声称这两党都未能在此问题上对抗民主行动党,进而捍卫伊斯兰教的立场。
哈迪阿旺总结道,伊党始终将此事视为极其严肃的宗教原则问题,绝非普通的政治议题。他也明确表示,伊党已彻底断绝与那些被视为挑战伊斯兰教宪法地位的政党进行任何政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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