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检察署决定依据《刑事法典》第507C(1)条文,以“导致他人可能感到骚扰、困扰、恐惧或惊慌”的罪名,起诉五名涉嫌霸凌已故初一学生莎拉凯琳娜的未成年嫌犯。
总检察长莫哈末杜苏基表示,检方将按该条文继续提控。当被问及死者家属要求援引更严重罪名提控嫌犯时,他简短回应:“我们将继续提控。”
早前,莎拉家属的代表律师哈密依斯迈呼吁暂缓对五名未成年嫌犯的提控,以争取援引更严重的罪名。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法典》第507C(1)条文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年、罚款,或两者兼施。而第507D(2)条文规定,若因挑衅导致他人自残,其刑罚与前者相同;但若受害人因挑衅而企图自杀或自杀身亡,监禁刑期最高可达10年。
莎拉家属的律师团队今日发表声明,表示对总检察署决定以较轻的第506C(1)条文提控感到担忧,未采用刑罚更重的第507D(2)条文。
律师团指出,鉴于案件的严重性,第507C(1)条文的刑罚过轻。他们呼吁总检察署改以第507D(2)条文提控,针对涉及挑衅导致自残或伤害他人的罪行。
“我们敦促总检察长重新考虑,以第507D(2)条文起诉这些青少年。”
律师团进一步表示,若检方坚持以第507C(1)条文提控,可能影响未来对嫌犯的追责。他们担忧,若嫌犯在近期认罪,根据“一罪不二审”原则,未来将无法以第507D(2)条文或其他更严重罪名再次提控。
莎拉凯琳娜于7月16日在沙巴吧巴宗教寄宿学校宿舍被发现昏迷,翌日不幸身亡。此案引发全国关注,促使社会呼吁加强校园反霸凌政策及学生保护机制。